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廖建榮 劉平和 游黎齡 被 告 黃淑靜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複 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施翠蘋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被 告 吳惠鈴 兼訴訟代理人 吳錦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