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號
ULDV,108,重訴,16,2020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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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廖建榮 

      劉平和 
      游黎齡 
被   告 黃淑靜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被   告 施翠蘋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吳惠鈴 


訴訟代理人 吳錦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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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