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虎交簡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36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振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前段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之罪。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 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 告前有1 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及公眾用路人之 安全,再次酒後駕車上路,對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 財產等法益顯欠缺尊重,且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0.98毫克,已超於標準值甚多之酒醉程度,對於道路 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惟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兼衡被告年57歲,以做工為業,家境小康,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 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64號
被 告 黃振裕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振裕於民國109 年10月17日10時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 ,在雲林縣○○鎮○○里○○00號之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 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旋即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出發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7時5 分許,為警在雲林縣 西螺鎮光明西路與公正路口攔查,並於同日17時20分許,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8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振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 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 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雲林縣警察 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表、車號 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各1 紙及現場 照片7 張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 立 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 南 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