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健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3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健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健名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 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 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 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 ,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 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 」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 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 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
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 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健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毀棄損壞 │家庭暴力防治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9 年1 月5 日 │109 年6 月27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9 年度偵字第2016 號 │109 年度偵字第4495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9 年度偵字第343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9 年度易字第221 號 │109 年度易字第45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9 年6 月12日 │109 年9 月1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9 年度易字第221 號 │109 年度易字第45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9 年7 月21日 │109 年10月20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
│ │3010號(已執畢) │346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