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56號
ULDM,109,單聲沒,156,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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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盈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417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Sup Game Box」仿任天堂Family Computer 掌上型遊戲機壹臺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盈年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 字第417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 9 年10月27日期滿且未經撤銷。而該案經扣押之「Sup Game Box 」仿任天堂Family Computer 掌上型遊戲機1 臺(詳如 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保字第904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為 被告於107 年12月20日下午6 時5 分許前之某時,自大陸地 區淘寶網所購買之仿冒商標物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 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立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 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 、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 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 條、第 205 條、第219 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 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 言。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商標法第98條所 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8 年度偵字第41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 年10月28日起至109 年10月27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見 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緩字第1090號卷第1 至4 頁)及本院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



9 年度單聲沒字第156 號卷第11至12頁),且經本院核閱前 開偵查、執行案卷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之「Sup Game Box」仿任天堂Family Computer 掌上型 遊戲機1 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見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4176號卷〈下稱偵 卷〉第5 至7 頁),且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 社委由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含扣案之上開遊戲機 照片6 張、該遊戲機侵害任天堂株式會社之著作權及商標權 一覽表1 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 1 份)、被告經扣押之仿冒商標物品照片、露天拍賣網站會 員帳號資料、被告以「chen000000」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 上販售上開遊戲機之網頁擷圖、假冒為買家之員警在露天拍 賣網站上向被告購得前揭遊戲機1 臺之網頁擷圖、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 年4 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39249 號函暨所附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 開戶時所留存之客戶基本資料、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保字第 904 號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參(見警卷第7 至53、55至57頁 ;偵卷第13至14頁),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上揭扣案之侵 害商標權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以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應屬 贅載,然無礙本院援引適當規定即聲請人另列之刑法第40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上開專科沒收之物,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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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