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239號
ULDM,109,交附民,23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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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林永裕
      林志明
      林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施明達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王子榮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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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