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續收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訴訟代理人 張雅欣
受 收容人 RAHMAWATI SITORUS (拉瑪娃蒂,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AHMAWATI SITORUS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1 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 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 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 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停留,符合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2 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 9 年11月6 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惟受收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 國;其因逾期停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 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又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支付 罰鍰及機票費用,目前已由聲請人協助籌措相關費用等遣送 前置作業中;另其逾期停留始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 ,且滯臺非法工作,無法為收容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 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 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中區 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訊筆錄、外人入 出境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9 年11月13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 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 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 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各款 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文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