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9號
MLDV,109,訴,59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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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被   告 林群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代位請求被告償還補償金而提起 本訴,惟經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其戶籍早於同年5 月 4 日即遷入「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並於同年 9 月9 日起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足認於原 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位於本院管轄之苗栗地區;又原 告既主張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為新竹市北區湳雅街與金竹路 口,亦非本院管轄之區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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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