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53號
MLDV,109,補,953,2020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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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
同)55,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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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