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90號
MLDV,109,補,1690,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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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張謝春貞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英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同段133 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邱金英吳錦源吳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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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