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39號
MLDV,109,補,163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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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黃貴源 
      袁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
1757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所有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6 分之4 及其上721 建號建物即門牌苗栗縣○○鎮○
○里00鄰○○街000 號房屋應有部分6 分之4 市值為新臺幣(下
同)184 萬3,000 元,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買賣契約書在卷
可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84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9,31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730 元,尚應補繳1 萬3,
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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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