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樺即李佩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同段20
2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
人別資料。
二、被繼承人謝鳳蘭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
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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