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88號
MLDV,109,補,1588,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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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莉庭即顏色幼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顏金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
  及同段30、3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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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