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莉庭即顏色幼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顏金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
及同段30、3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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