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45號
MLDV,109,補,1445,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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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張顥學 

送達代收人 張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段000 巷00號」房
  屋請求分割之權利範圍為何。
二、請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並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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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