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33號
MLDV,109,補,1433,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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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賴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偉民 

被   告 王明福 
      黃淑娟 

      吳昭嬋 
      王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7萬
4,9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1. │193-22地號土地    │ 3  │5 萬0,160 元│    │ 1萬8,810 元 │
├──┼───────────┼───┼──────┤    ├───────┤
│ 2. │267-2地號土地     │ 66 │5 萬7,295 元│ 1/8  │ 47萬2,684元 │
├──┼───────────┼───┴──────┤    ├───────┤
│ 3.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 8萬3,500 元 │
│  │:苗栗縣苗栗市青苗里4 │為66萬8,000 元   │    │       │
│  │鄰35 號)       │          │    │       │
├──┴───────────┴──────────┴────┼───────┤
│                            合 計│ 57萬4,99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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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