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賴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偉民
被 告 王明福
黃淑娟
吳昭嬋
王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7萬
4,9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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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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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3-22地號土地 │ 3 │5 萬0,160 元│ │ 1萬8,8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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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67-2地號土地 │ 66 │5 萬7,295 元│ 1/8 │ 47萬2,6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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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 8萬3,500 元 │
│ │:苗栗縣苗栗市青苗里4 │為66萬8,000 元 │ │ │
│ │鄰35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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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57萬4,9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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