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676號
MLDV,109,苗簡,676,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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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676號
原   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柳榮松 
      柳聰棋 
被   告 何星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本院審理105 年度苗簡字第644 號既不傳證人欲 以判決圖利被告吳光陸、林宏信法官,故追加何星磊為被告 :
㈠主旨:從追證1-6 高本院90上307 認定不肖檢察官李慶義 確有濫權脅迫林胡坤博受派出所長不法,即成共犯而有共 同侵權行為,惟,而據90抗2 號依例變字第一號而有合一 確定而准追加,故據追證3-4 即應停訟簽報院長准迴避《 而分另行分案》事由。〈因何法官勾結陳秋錦於109 簡抗 6 登載住所不明即觸法〉
㈡說明一:從何智輝收買庭長及兩法官,大曝主任檢察官邱 茂榮當司法黃牛轉150 萬賄款為罪犯脫罪,即證蔡總統四 年前有錢判生說慘遭法官協會砲轟……,仍生林輝煌不准 新科立委高嘉瑜再指官官相護見光後道歉,唯仍無解1 % 法官不收賄敢拒關說如高玉舜鳳毛麟角。
㈢說明二:綜上參高本院92重上更(三)95受台中地院89簡 14法官不收上億元可分配酬謝金,真正獨立審判出自污泥 而不染之高風亮節,特於判決書指出生既判力及羈束力, 法院不容再作相反認定不屈從將錯就錯之歪風,而指86台 上1000所指唯法官收賄之亂判不受拘束,而有深論設答之 鑑定改認有侵28502 專利,因此81偵627 檢察官中遭上上 級法辦貪污,為此就追加何星磊法官有吳光陸及林宏信法 官以判決圖利相同不法而為被告,因不獨立公正判之法官 追加為被告情非得已。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 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 、日。」
四、經查:原告以第一項理由追加本院法官為被告,參照上開規 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前段、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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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