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644號
MLDV,109,苗簡,644,202011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洪誌陽 

被   告 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至遲應於109 年10 月7 日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 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