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638號
MLDV,109,苗簡,638,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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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3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被   告 李炳輝 


被   告 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莊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6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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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