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636號
MLDV,109,苗簡,636,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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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林益瑤 

被   告 黃文政 
      黃立芸 

      黃文信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 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 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故遺 產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自不得僅就一部遺產分 割協議為撤銷。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等就被繼承人黃振華遺產之分割協 議,並於起訴狀表明「因被繼承人黃振華並非原告之債務人 ,原告無法查得遺產分割協議內容,故聲請鈞院發函苗栗縣 苗栗地政事務所調閱106 年2 月17日以收件字號106 苗地資 字第010010號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等情。嗣經 本院向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後,被繼承人黃振華之遺產有如附表一、二 所示。因原告起訴僅就附表一所示編號1 、2 之土地及編號 4 之建物請求撤銷,未就附表一所示編號3 之土地、編號4 之建物及附表二之存款及股票請求撤銷,本院乃通知原告閱 卷後儘速具狀表示意見,原告閱卷後迄今乃未表示為追加。



又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 、2 之土地、編號 4 、5 之建物係由被告黃立芸繼承,附表一編號3 之土地係 由被告黃敏惠繼承(存款及股票部分未載明於遺產分割協議 書),原告僅聲明撤銷附表一編號1 、2 之土地及編號4 之 建物,與被告黃立芸應將上開分割登記予以塗銷,亦無從達 成撤銷本件遺產分割登記之目的。是本院無從確認原告之訴 是否已就全數遺產分割協議訴請撤銷,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財產所在地 │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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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 │230 │ 1/3 │
├──┤ ├───────────────┼─────┼────┤
│ 2 │ │苗栗縣○○鄉○○段00地號 │82.13 │ 1/1 │
│ │ │ │ │ │
├──┤ ├───────────────┼─────┼────┤
│ 3 │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6,633 │ 1/1 │
├──┼──┼───────────────┴─────┼────┤
│ 4 │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路00號 │ 1/1 │
├──┤ ├─────────────────────┼────┤
│ 5 │ │門牌號碼:苗栗縣公館鄉館東村10鄰館東143-7 │ 1/3 │
│ │ │號 │ │
└──┴──┴─────────────────────┴────┘
附表二:
┌──┬──┬───────────────┬────┬──────┐
│編號│種類│ 財產所在地 │財產數量│ 核定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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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款│郵局 │ │1,860,000 元│
├──┼──┼───────────────┼────┼──────┤
│ 2 │存款│郵局 │ │221,9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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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存款│凱基銀行 │ │536,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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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股票│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股 │5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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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