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邱雪蘭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才喬柏
張榮華
被 告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訟訴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當庭撤回第1 項聲明,而其 第2 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 元, 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致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又兩造於言詞辯論時均表示 ,希望本件裁定以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在案。是兩造並未達成 本件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前揭說明,應以裁 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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