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柳清日
莊榮兆
相 對 人 李陳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9 年度簡抗字第6 號拆屋還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明玉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