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60號
MLDV,109,司聲,160,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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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旭勝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君 


相 對 人 彭明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臺灣新竹地方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 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擔保並經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 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 且聲請人並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二十日之期間內行使權利,惟該信件遭 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法院就該催告通 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存證信函及蓋有「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件 為證。而本件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協 助至該址查訪相對人是否仍居於其戶籍址,經該局派員查訪 後結果略為:「鄰居告知該址已長久無人居住」,此有查訪 紀錄表附卷可憑,顯見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就上 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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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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