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彭錦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玖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伍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
自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㈢參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
陸元自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㈣玖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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