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昕紜即謝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4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清償,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
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8 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
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
月起,分80期,利率3.88%,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
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剩餘債權為:
信貸294,468 元,總債權金額為294,468 元,惟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9 月9 日,前欠款金額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
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
約金。
(四)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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