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78號
MLDV,109,司促,7578,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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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提淵 

      許文華 

      洪富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提淵於民國( 下同) 104 年就讀私立龍德
     家商時,邀同債務人許文華洪富晨為連帶保證人訂
     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
     借支98,40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
     或退伍日( 107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 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82,4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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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