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73號
MLDV,109,司促,7373,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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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雙雙 

      蔣合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曾雙雙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蔣合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5 筆,共計新
     臺幣170,148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雙雙自民
     國109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69,118元,及自民國109 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9 年08月0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蔣合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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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