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雙雙
蔣合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曾雙雙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蔣合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5 筆,共計新
臺幣170,148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雙雙自民
國109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69,118元,及自民國109 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9 年08月0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蔣合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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