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23號
MLDV,109,司促,7323,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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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洪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9年05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2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13108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
  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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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