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36號
MLDV,109,司促,7236,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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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二三,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四六,按月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查債務人黃奎智於民國108 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5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
     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8.2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408,438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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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