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80號
MLDV,109,司促,7180,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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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順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順貴於民國94年02月0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10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暨自民國94年11月0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
  ﹝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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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