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64號
MLDV,109,司促,7164,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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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豐吉 

      余邱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零柒佰
  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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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