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2號
MLDV,109,勞補,42,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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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送達代收人 彭義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賢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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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