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185號
MLDV,108,婚,185,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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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4下午17時整 ,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將各次書類上傳至本院之審判文書交換系 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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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