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6號
MLDV,105,建,6,202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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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張蕊仙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   告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被   告 陳光泉 
被   告 陳君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告 張薰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附表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 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 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 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 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表鑑定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 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仲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



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本件是否可以同時請│ │ │ │
│ │求瑕疵擔保、債務不│ │ │ │
│ │履行損害賠償、侵權│ │ │ │
│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 │
│ │? │ │ │ │
├─┼─────────┼───────────────┼───────────────┼──────────┤
│2│如可請求,其等時效│ │ │ │
│ │自何時起算?何時屆│ │ │ │
│ │滿? │ │ │ │
│ │1.民法第500 條 │ │ │ │
│ │2.債務不履行 │ │ │ │
│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 │
│ │ 請求權 │ │ │ │
├─┼─────────┼───────────────┼───────────────┼──────────┤
│3 │系爭工程之瑕疵是否│ │ │ │
│ │如附表所示? │ │ │ │
│ │修復金額多少? │ │ │ │
│ │應負責之被告有哪些│ │ │ │
│ │?法律依據有哪些 │ │ │ │
│ │?請就附表(可電話│ │ │ │
│ │向本股請求傳送電子│ │ │ │
│ │檔附表)示原被告「│ │ │ │
│ │主張及出處」填 │ │ │ │
│ │ 載清楚(系爭契約 │ │ │ │
│ │第○條、民法第184 │ │ │ │
│ │條第1 項前段、第 │ │ │ │
│ │184 條第2項、第 │ │ │ │
│ │185 條、第28條、第│ │ │ │
│ │188 條、公司法、建│ │ │ │
│ │築法、營造業法、建│ │ │ │
│ │築師法具體明確記載│ │ │ │
│ │)? │ │ │ │
├─┼─────────┼───────────────┼───────────────┼──────────┤
│4 │原告是否就建築師監│ │ │ │




│ │造部分負與有過失之│ │ │ │
│ │責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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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