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49號
MLDM,109,附民,149,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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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陳禹安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芊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783 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犯公然侮辱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聲 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上開規定, 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 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 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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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