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38號
MLDM,109,附民,138,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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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魏騰昱
被   告 戴宏宇


      鄭絜鴻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34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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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