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王彩雲
被 告 鄭絜鴻
戴宏宇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34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