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之光碟唱片(CD唱片)、附表二之錄音帶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四年二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八月 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不 詳、綽號「阿元」之男子,在台中市以錄音帶每捲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代價 、光碟唱片(即CD唱片)每片一百元之代價購入總價十七萬元之光碟唱片與錄 音帶一批,並明知該等光碟唱片、錄音帶係非法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即 俗稱之盜版CD、盜版錄音帶),竟意圖營利而以錄音帶每捲七十五元、光碟唱 片以每片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賣出,以此方法侵害著作權之著作權,並以之為業, 賴以維生;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晚上攜帶上開光碟唱片、錄音帶至花蓮市舊 火車站廣場夜市,意圖營利而陳列於其經營之攤位上販賣時,經告訴人報警場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唱片、錄音帶。二、案經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納國際公司)、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華 國際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力哥倫 比亞公司)、巨石音樂有限司(以下稱巨石公司)、台灣藝能動音有限公司(以 下稱台灣藝能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博德曼公司)、環球國際唱 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環球國際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豐華 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艾迴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魔岩公司)訴請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明知扣案之光碟唱片及錄音帶為盜版品仍意圖營利而販賣等 情,並陳稱:因花蓮比較不會被捉,故而到花蓮販賣等情,此外復有告訴代理人 甲○○之指訴,警員查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唱片、盜版錄音帶及原版 光碟唱片、錄音帶外標卡十一張、告訴人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現場 照片等在卷可證。查被告並無其他職業,係以販賣前述盜版光碟唱片及盜版錄音 帶為生,業據被告陳述在卷,顯係以前述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為常業,事證明 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 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公訴人雖僅就告訴人有提出光碟唱片、
錄音帶正版品外標卡部分起訴並聲請宣告沒收,然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又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本件經查扣之前述光碟唱片及錄 音帶全部均為盜版品,已如前述,關於告訴人未提出正版光碟唱片、錄音帶外標 卡部分,被告所為仍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此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為實質上 一罪,係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予一併審理。另所謂常業犯,則指以犯罪為日常 之職業、賴以為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行為之集合或一定行為之反覆實施,在立 法上予以擬制為一罪,故就常業犯本身而言,應不發生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之問題,併予說明(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三、被告前曾於八十四年二月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六月,於八十五年八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 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賣之盜版著作物 數量甚大,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所生損害,因無業而販賣盜版光碟唱片、錄音帶 ,漠視他人智慧財產權,並審酌其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唱片、錄音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聰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 者。
附表一:光碟唱片(CD唱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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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害著作物名稱 │數 量 │被侵害著作物名稱│著作財產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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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伍佰白鴿等 │ 四八 │白鴿 │魔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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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彭羚好好愛等 │ 四七 │好好愛 │新力哥倫比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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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阿雅壁花小姐 │ 三九 │壁花小姐 │環球國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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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陳慧琳最愛等 │ 九五 │三秒鐘 │福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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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趙傳勇敢一點等 │一一五 │勇敢一點 │滾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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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徐若瑄不敗的戀人等│一0四 │不敗的戀人 │博德曼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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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四大天王等 │一八0 │白鴿 │魔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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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梁詠琪新鮮等 │ 三六 │新鮮 │豐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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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那英乾脆等 │一0七 │乾脆 │科藝百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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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郭富城真的怕了等 │ 一五 │真的怕了 │華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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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黃乙玲無字的情批 │ │ │ │
│一 │等 │ 六一 │無字的情批 │上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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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合 計 │八五0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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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錄音帶部份
┌──┬────────┬─────┬────────┬─────────┐
│編號│侵害著作物名稱 │ 數 量 │被侵害著作物名稱│著作財產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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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環球阿雅壁花小姐│ 一二0 │壁花小姐 │環球國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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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彭羚好好愛等 │ 一八0 │好好愛 │新力哥倫比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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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王菲只愛陌生人 │ 一五四 │只愛陌生人 │科藝百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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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范曉宣我要我們在│ │ │ │
│ │一起 │ 一一0 │我要我們在一起 │福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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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趙詠華相見太晚 │ 二八五 │相見太晚 │滾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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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伍佰白鴿 │ 五0 │白鴿 │魔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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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康晉榮催淚 │ 一三八 │催淚 │博德曼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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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新四女唱將 │ 二一0 │約定 │福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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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安室奈美惠精選 │ 二二 │HAVE NEVER SEEN│艾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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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梁詠琪新鮮 │ 八三 │新鮮│豐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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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黃乙玲無字的情批│ │ │ │
│一 │等 │ 一四六 │無字的情批 │上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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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一五00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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