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甘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108 年度訴字第586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甘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蕭甘松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586 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10月7 日送達於 上訴人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 自送達之翌日即同年10月8 日起算20日。而雖上訴人於上訴 期間內之109 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 狀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呈等語 ,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 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