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
法定代理人 瞿秋芳
代 理 人 郭螢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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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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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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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市第二信│花蓮市第二│106年 │2,520元 │AANo163580│1 │
│ │用合作社建國│信用合作社│8月10 │ │ │ │
│ │分社 │建國分社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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