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3號
HLDV,109,除,43,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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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進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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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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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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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農│花蓮縣吉安鄉農│109年3月10日 │580,000元 │AA0001655 │14-99905│
│ │會 鄧双奎 │會 鄧双奎 │ │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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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