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謝施玉珠
法定代理人 邱明秀
被上訴人 謝緯塵
謝雨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並於109年10月29日送 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 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依上開規定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