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9號
HLDV,109,補,349,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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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盧富源 
被   告 蔡秀金 


      劉邦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94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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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