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5號
HLDV,109,補,345,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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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黃燈權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劉玉蘭 
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周宸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
費2,000元,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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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