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40號
HLDV,109,法,40,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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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傅淑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 ,因主管機關修正依財團法人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變更 章程,其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決 議修訂如附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 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會議記錄、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 13日衛授家字第1090021682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正條文 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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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