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6號
HLDV,109,法,36,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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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賴義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
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原條文欄」所示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新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東大寺禪茶道文化 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 國109年7月2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新修正條文欄」所示,為 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基金會第7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 錄、簽到表、花蓮縣政府函、修改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 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憑。本院依聲請人為基 金會之董事長,並按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之 條文,與財團法人之宗旨並無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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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