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7號
HLDV,109,司聲,107,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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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鍾智光即鍾秋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郵局存證 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形,惟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 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影本文件為證。三、案經本院函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 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9年11 月12日花市警防治字第1090026472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 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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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