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
債 權 人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債 務 人 捷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壹佰壹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吳文超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捷勝營造有限公司,債務人吳文超並
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其有積欠債權人債務等
情,因之聲請人與吳文超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
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
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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