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53號
HLDV,109,司促,5953,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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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民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伍佰捌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民宏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9%計│
│  │1,567 │     │10月24日起 │      │收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彭民宏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79%計│
│  │15,360│     │10月24日起 │      │收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彭民宏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9%計│
│  │22,544│     │10月24日起 │      │收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彭民宏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29%計│
│  │45,453│     │10月24日起 │      │收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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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