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81號
HLDV,109,司促,5681,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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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債 權 人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同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ia Kurnia BT Didi Sambung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ia Kurnia BT Didi Sambung發支 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其在臺居留許 可,目前行止不明,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則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又 依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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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