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代 理 人 楊智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孝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 之戶籍謄本,債務人戶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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