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簡仁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S000-A108061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
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